公务员体检复检仲裁条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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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务员体检复检仲裁条例是指在公务员招录体检中,如果考生对体检结果有异议,可以提出复检申请,如果复检结果仍有异议,可以进行仲裁。以下是该条例的详细介绍:

一、复检申请

公务员体检复检仲裁条例

1.考生在收到体检结果后,如有异议,可以向招录机关提出复检申请。

2.复检申请应在收到体检结果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,逾期不予受理。

3.考生提出复检申请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,如医院诊断证明、病历等。

4.复检费用由考生自行承担。

二、复检程序

1.招录机关应安排专业医生进行复检,复检结果应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。

2.复检结果应当是终局性的,即复检结果为合格或不合格。

3.如复检结果与初检结果不同,以复检结果为准。

三、仲裁程序

1.如考生对复检结果仍有异议,可以向招录机关提出仲裁申请。

2.仲裁申请应在收到复检结果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,逾期不予受理。

3.仲裁申请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,如医院诊断证明、病历等。

4.仲裁费用由考生自行承担。

5.招录机关应组织专家进行仲裁,仲裁结果为终局性结果。

四、其他规定

1.考生在体检过程中应如实提供个人健康状况,如有隐瞒或虚假,将被取消招录资格。

2.考生应按照招录机关要求的时间和地点进行体检,如未按要求参加体检,将被取消招录资格。

3.本条例适用于国家公务员招录和地方公务员招录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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